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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游泳安全管理辦法
夏天游泳安全管理辦法1
為進一步加強漳河中學學生游泳安全教育與假期預防學生溺水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杜絕或減少學生溺水死亡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的規(guī)定和要求,結合中小學生的生理特點和當?shù)貙嶋H情況,開展預防學生溺水安全管理與教育工作。
二、建立學校預防學生溺水安全管理機構。成立校長為組長,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長為副組長,年級組長、班主任、學生代表為成員的預防學生溺水安全管理小組,具體負責預防學生溺水安全管理與教育工作。
三、加強管理,嚴明紀律。明確要求學生不準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與同學結伴游泳;不在無家長或教師帶領的.情況下游泳;不到無安全設施、無救護人員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四、每年夏季開展一次全校性的“珍愛生命,拒絕溺水”學生承諾簽名活動。要落實到每一位學生,讓每一位學生認識到私自下河游泳的嚴重危害性,懂得生命的珍貴,在思想意識上構筑珍愛生命、拒絕私自下河的防線。
五、加強家校聯(lián)系,通過印發(fā)《告家長書》、家庭訪問、召開家長會等形式,加強學校與家長的聯(lián)系,增強家長安全意識和監(jiān)護人責任意識。
六、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既教育廣大師生珍愛生命,遠離危險,又營造全社會人人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良好氛圍。
夏天游泳安全管理辦法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學生溺水事故發(fā)生,保障學生生命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工作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三條各部門各年段在學校的統(tǒng)一部署下,共同做好學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工作。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四條學校應建立學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的安全教育制度。每年4至10月份,學校要開展學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專題教育活動,通過懸掛宣傳橫幅、張貼宣傳標語,制作專題校(班)刊、專題手抄報,舉行簽名和宣誓活動、專題教育晨會、專題班團隊會、專題家長會、應急演練活動,分發(fā)家校聯(lián)系卡或致家長一封信、簽訂家長游泳安全監(jiān)管承諾書等教育形式,深入開展安全教育。還應當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提出具體安全要求,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衛(wèi)生教育,以及臺風暴雨影響期間主動遠離溝渠、橋梁、駁岸,規(guī)避危險。
積極開展暑期防溺水“兩進”活動(學校領導進社區(qū)、教師進學生家庭),引導全社會共同參與學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工作。
第五條學校要引導學生家長,在假期利用有資質的社會培訓機構對學生進行游泳技能培訓,讓更多的學生學會游泳。
第六條學生對江河湖海、水塘、積水坑的危險狀況不甚了解,缺乏必要的預防溺水事故的安全知識,老師要加強對學生預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
第七條德育處、教導處等部門要在每年夏季,利用紅領巾電視臺、LED滾動字幕、家校QQ平臺,開展防溺水安全宣傳;增強學生的防溺水安全意識,增強家長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的意識,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學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的濃厚氛圍。
第八條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對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jiān)護人進行游泳安全和防溺水教育。在臺風暴雨嚴重影響期間,特別是市氣象部門發(fā)布橙色和紅色臺風預警信號期間,根據(jù)x市停課通知,教育子女留在家中溫習功課,自覺遠離危險區(qū)域,避免溺水事故發(fā)生。學校、教師可以對學生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九條學生應當履行下列受教育義務:
、宀辉跓o家長或老師帶領下私自下水游泳;
、娌簧米耘c同學結伴游泳,不到無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戲水;
㈢努力學習游泳安全和防溺水知識,遇到突發(fā)事件懂得科學求救而不魯莽行事,增加無謂的傷亡;
、杞邮軐W校和家長的教育,遵守所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游泳安全和防溺水管理制度。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條學校要建立健全預防學生溺水事故的安全防范制度。把任務落實到部門、班級,實行各負其責的防范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在校內水池、游泳池等易發(fā)生溺水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加裝防護設施。
第十二條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春(秋)游、集體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等活動時,活動地點或途中有河流、湖泊的,要制定應急預案,落實預防學生溺水事故的相關措施。需乘坐船只的,必須嚴格檢查船只的證照和安全性能情況,嚴禁超載。
第十三條每年暑假前,學校要印發(fā)《告家長書》,通過家庭訪問、家長會等形式,加強學校與家長的聯(lián)系,增強家長防止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識和監(jiān)護人的責任意識。
第四章 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處理學生溺水事故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事故責任應當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過錯方為兩方以上的,應當按照過錯大小,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五條校內及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中,發(fā)生學生溺水事故,學校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護受傷害學生;無能力自行救護的,學校應當及時將學生送往醫(yī)院救治,并及時通知受傷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
第十六條校外或非教育教學時間發(fā)生學生溺水事故,當?shù)劓?zhèn)鄉(xiāng)(街道)、村居、業(yè)主單位和公安、衛(wèi)生等相關部門應及時采取措施救護受傷害學生,并在第一時間通報教育部門。
第十七條學生溺水事故發(fā)生后,學校和相關單位應當及時了解事故原因,保護事故現(xiàn)場及相關證據(jù),及時向所在鎮(zhèn)鄉(xiāng)(街道)、市教育局和相關行政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傷亡事故的,所在鎮(zhèn)鄉(xiāng)(街道)、市教育局和相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逐級上報。
第十八條發(fā)生學生溺水事故的,學校、相關業(yè)主單位、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第三人可以協(xié)商處理事故;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書面請求市學校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教育局等行政部門或所在鎮(zhèn)鄉(xiāng)(街道)進行調解。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事故責任認定結論作出前,學校及相關單位不得以責任尚未確定為由拒絕履行救護義務。
第十九條在學生溺水事故處理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逦耆、毆打、扣留相關業(yè)主單位人員、教職工或者學生及監(jiān)護人;
、媲终、破壞學校和相關單位房屋、設施、設備; ㈢妨礙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相關業(yè)主單位正常經營和生活。
第二十條事故處理結束后,學校要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教育行政等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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